裁判文书详情

灵**利局与灵璧汇兆亿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灵璧县水利局以被执行人灵璧汇兆亿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灵维费决字(2014)第006号《限期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灵璧县水利局作出的灵维费决字(2014)第006号《限期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灵**利局作出的灵维费决字(2014)第006号《限期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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