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任雨、任**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泗县**委员会泗征决字(2014)第160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的过程中申请人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