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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徐**、吴**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萧计生征决字(2014)第005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萧计生征决字(2014)第005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萧计生征决字(2014)第005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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