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院未有宣告判决前,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