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安徽省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它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被告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4日以与本案原告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据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许**、程**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卢**、蒋*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国锋、孔**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尹*、田**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王**与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罗光山、何**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袁*、张**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陈*、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许*、刘*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杨*、禹晴晴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