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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安徽**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它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安徽省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它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被告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4日以与本案原告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据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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