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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不服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溪市场监管所不予受理工商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不服被告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溪市场监管所不予受理工商登记一案中,原告余**以被告主动撤销行政行为为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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