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江**、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江**、檀**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东征决(2014)02244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5838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征决(2014)02244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不清,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号最**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征决(2014)02244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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