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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育委员会与董中山、周**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谯城区计生委以被执行人董**、周**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征决(2014)第260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谯**生委征决(2014)第260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董**、周**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征决(2014)第260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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