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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葛**、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葛**、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5月9日作出的涡征决(2014)09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涡征决(2014)09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履行催告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涡征决(2014)09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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