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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张**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张**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蒙计征决(2013)第T1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蒙**(2013)第T1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蒙**决定(2013)第T1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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