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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29日以被执行人夫妻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侯人口征决(2014)沙0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侯人口征决(2014)沙0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侯人口征决(2014)沙0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马**、吴**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侯人口征决(2014)沙0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马**、吴**必须履行缴交社会抚养费50000元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马**、吴**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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