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陈兴共的侯**(94)字第9823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