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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黄**城建行政决定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蒋**和人民陪审员林**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光仪,被告副局长周**,委托代理人王**、廖**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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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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