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厦门永**限公司城建行政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2014)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过程中,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苏**、杨**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谭**、刘**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蔡**、张**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方税务局与厦门**有限公司税务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汪**、刘**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甘露翔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张**、杨**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林**、钟君羡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陈**、陈**、黄**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