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游凤琴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征字(2013)第0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林**、钟君羡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徐**、林金恋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林**、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林**、林**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周**、蔡*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曾**、叶**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陈**、陈**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林*石羡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陈**、陈阳**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季**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