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厦门**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厦门市**政管理局作出的厦湖工商处(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厦门市**政管理局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