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城建行政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3)1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无法到执行现场强制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李**、陈*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葛**、梁**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蔡**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肖**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严希教、王**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之一(用于公布)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叶**、叶**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廖**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吴**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罗**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之一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苏生火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