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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杨**、杨柳青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杨柳青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2012)4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在住宅小区还存在其他违法建设,申请人正在立案查处中,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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