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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管理局与刘**工商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蒋**和人民陪审员张**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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