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叶**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查*)

案件描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集计征决(2013)第372(杏*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15日,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林**、叶**缴纳社会抚养费1755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林**、叶**人民币178080元(包括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175547元和执行费2533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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