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集计征决(2013)第320(杏*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陈**、朱**缴纳社会抚养费1687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朱**价值人民币171227元(包括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168795元、执行费2432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