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陈**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终结)

案件描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集计生征决(2013)第347(杏*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陈**未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陈**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68795元。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说明被执行人陈**、陈**已主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请求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集计生征决(2013)第347(杏*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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