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集计征决(2014)第001(后溪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王**征收社会抚养费34427.4元,但王**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集计征决(2014)第001(后溪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于2014年1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王**,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集计征决(2014)第001(后溪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亦未违反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申请人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集计征决(2014)第001(后溪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17元由被执行人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