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集计征决(2013)第199(侨*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林**、陈**征收社会抚养费195802.2元,但林**、陈**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说明被执行人林**、陈**已主动到原户籍所在地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请求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集计征决(2013)第199(侨*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