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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沈锦绣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集计征决(2013)第212(杏*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郑**、沈锦绣征收社会抚养费150730元,但郑**、沈锦绣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集计征决(2013)第212(杏*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于2013年8月16日送达郑**、沈**。郑**、沈**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集计征决(2013)第212(杏*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亦未违反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申请人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集计征决(2013)第212(杏*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161元由被执行人郑**、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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