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市同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吕**、吕**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同计生征决字(2014)第2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65992,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只交纳500元,查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厦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同计生征决字(2014)第2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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