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刘**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查*)

案件描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集计生征决(2013)第365(后溪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25日,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陈**、刘**缴纳社会抚养费8852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刘**人民币89754.6元(包括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88527.6元和执行费1227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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