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厦门**护局同**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环(同)改字(2013)04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厦门市同**品加工厂停止生产活动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月17日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同**品加工厂现在正在搬迁,短期内无法搬迁完毕,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分局同意本院延期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厦门**护局同安分局作出的厦环(同)改字(2013)04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