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厦门**护局同**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环同费字(2013)3018131461号厦门市排污费缴款通知书,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厦门**有限公司追缴排污费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3月3日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主要生产设备已拆除,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分局同意本院延期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厦门**护局同安分局作出的厦环同费字(2013)3018131461号厦门市排污费缴款通知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