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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31日,起诉人许**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称:其于2014年9月3日9时许驾车沿418县道行驶过程中与行人邹**相碰撞,造成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害的后果。该事故调解过程中起诉人得知死者在厦未办理暂住证。后死者家属诉至翔**院,案号为(2015)翔*初字第813号,死者家属提交的证据清单中有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马巷派出所出具的《流动人口邹**暂住证明》。起诉人认为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马巷派出所出具《流动人口邹**暂住证明》的行为存在明显不当,属滥用证明职权,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程序违法,且该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起诉人赔偿加重,利益受损。故请求判令:撤销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马巷派出所作出的《流动人口邹**暂住证明》,并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马巷派出所出具《流动人口邹**暂住证明》的行为是对邹**居住情况的陈述,形式上如同证人证言,并没有给当事人创设行政法意义上的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行为,故起诉人所诉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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