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护局同**分局与陈**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厦门**护局同**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环(同)改字(2014)56号责令停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开设的厦门市**材加工厂停止生产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件案情复杂,短期时间内难以执结,以上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厦门**护局同安分局作出的厦环(同)改字(2014)56号责令停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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