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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莆田市荔**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行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陈**认为:首先,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管理职权时,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其次,荔城区**村委会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情况说明》是为了证明其同意交出u0026amp;amp;ldquo;已被征收的u0026amp;amp;rdquo;土地,这一行为显然属于行政行为。故原审法院对其诉求应予立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不予受理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象峰村委会所作的《情况说明》只是对征迁情况进行陈述,并没有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能,本案中其作为被告并不适格,且该《情况说明》没有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上诉人诉讼请求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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