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诉莆田市**屿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莆田**民法院(2011)秀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以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莆田**民法院受理等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陈**不具有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