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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凤诉**秀屿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诉莆田市**屿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莆田**民法院(2011)秀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以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莆田**民法院受理等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陈**不具有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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