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0)城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蔡*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蔡*和偿还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5000元及该款自2010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蔡*和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蔡*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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