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来诉被告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整改通知一案,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作出责令整改通知后没有强制拆除其房屋,诉讼请求已没有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来撤回对被告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来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