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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有限公司与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仙游县**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受理。因杨**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游县**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游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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