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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与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以被执行人李**、李**多生育一孩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仙计生征决字(2013)第1040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5372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仙计生征决字(2013)第1040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9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11日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仙计生征决字(2013)第1040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李**、李**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5372元;

三、被执行人李**、李**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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