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6日以被执行人方的金、曾**多生育一孩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仙计生征决字(2014)第108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5178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仙计生征决字(2014)第108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仙计生征决字(2014)第108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方的金、曾**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5178元;
三、被执行人方的金、曾**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