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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林**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汀计生征决字(2015)第09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04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林**,被执行人李**、林**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汀计生征决字(2015)第09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李**、林**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27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李**、林**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1335元。

三、被执行人李**、林**在上述期间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本案执行费820元,由被执行人李**、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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