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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鼎市**有限公司不服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鼎市**有限公司不服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9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朱**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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