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汀计生征决字(2014)第163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09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谢**、陈**,被执行人谢**、陈**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汀计生征决字(2014)第163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谢**、陈**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01月22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谢**、陈**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7473元。
三、被执行人谢**、陈**在上述期间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本案执行费612元,由被执行人谢**、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