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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曾广宗、马**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164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3)第05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5日以被申请执行人曾广宗、马**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永计生征决字(2013)第05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48883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曾广宗、马**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属行政征收行为。申请执行人已于2013年9月7日将该征收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限被申请执行人于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48883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曾广宗、马**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3)第05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曾广宗、马**应在收到本裁定书时立即缴纳社会抚养费48883元,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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