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城新**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属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