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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诉芦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龙**诉芦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芦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龙**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撤销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4)芦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按事业单位编制为上诉人核发退休金及生活补贴,并随国家政策为上诉人提高退休金及生活补贴发放标准;3、判令被上诉人补发2009年10月至2013年12月上诉人退休生活补贴32328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龙**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上诉人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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