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都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作出的都计生征决字(2014)第105188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计生委作出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计生委作出的都计生征决字(2014)第105188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