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黄**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其所属的上大塘189㎡责任田在2006年间因县工业园区的建设被拟征用。并于2007年采取强制征用措施,未出示任何文件,强制铲除原告耕种于地面的作物。对安置补偿问题至今未曾处理也未曾发放任何征地补偿款,导致合法权益被侵犯至今。故诉请判定:要求林坊乡政府停止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林坊乡政府过错,要求乡政府按现有征地政策重新补偿并发放补偿款,并承担黄**至今的经济损失、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做了规定,起诉人黄**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龙岩**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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