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吉县)人社监薪支字(2014)02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征收决定,经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吉县)人社监薪支字(2014)02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吉县)人社监薪支字(2014)02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本院予以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