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郁玉城刘飞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4月22日,申请人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郁玉城、刘*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安计生征决(2014)第1040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查明被申请人郁玉城、刘*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于2013年10月30日计划外生育一男孩,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25718元。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所作出的安计生征决(2014)第1040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郁玉城、刘*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郁玉城、刘*至今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现申请人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计生征决(2014)第1040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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