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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王**规划行政批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王**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立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行为作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未涉及到不动产,从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无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否超过2年,其均没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提供材料可以看出,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济发改投资(2007)622号《关于二环东路地面道路及BRT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该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至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5年,故上诉人张**、张**、王**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张**、张**、王**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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