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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崔**诉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山东**限公司房屋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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